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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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
抗告人 陳平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