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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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

抗告人 陳平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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