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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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0段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住○○市○○區○○路0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  曾玟玟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住○○市○○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曾玟玟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被   告  李明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福來

書記官鄭伊汝

通譯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3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伊汝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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