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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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9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381號卷第9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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