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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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南小字第83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琮 祐
被告 方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16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36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