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丙○○
己○○辛○庚○○丁○○乙○○被上訴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本院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八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