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獲告訴人乙○○之諒解,本院認其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宣告之刑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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