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六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七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一、四四五九號提起公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判決正本及起訴書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