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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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順榮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上訴人雖於上訴聲明狀載訴訟代理人為黃忠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