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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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0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添
許淑芬蕭陳金菊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添福 告訴被告蕭陳金菊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告訴人蕭陳金菊告訴被告陳添福、許淑芬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被告陳添福、許淑芬及蕭陳金菊於本院民國102年
7月2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蕭陳金菊、陳添福達成調解,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據告訴人蕭陳金菊、陳添福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