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陳奇富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28,500元(見原審卷第42頁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一審應徵裁判費659,944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611,808元,尚不足48,136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989,916元,上訴人僅繳納917,712元,尚不足72,204元,合計尚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12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