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五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五字第51號上訴人 何建奇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奇富 法定代理人 陳濟岳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 陳鈞俊 被上訴人 邱譓隆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董于嬋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張豐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又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敘明:㈠系爭土地及建物於何時經臺中市政府就道路拓寬為徵收補償?並應提出相關之徵收補償查估記錄。㈡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陳奇富應提出86及90年間向上訴人收取租穀時所依據之測繪圖,及85年至95年間系爭土地及建物位置之最清晰空照圖。書狀繕本應自行送達對造。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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