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上訴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