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己○○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鎮○○街○○○巷○號5樓居嘉義市○○街106之2號7樓之1上訴人即被告戊○○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居基隆市○○區○○街○○○號5樓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17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982號、99年度偵字第117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丁○○、己○○、 李依婷 、戊○○等五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等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