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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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43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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