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信本件被告林宜信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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