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 廖窓智 相對人 林桂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策恊 於民國99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9月23日至99年12月23日止,並以原為案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案外人於101年11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450萬元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東縣○○○鄉○○○段││643-1│旱│││2550│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