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被告 王鳳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鳳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鳳中(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4年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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