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開億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圻秋 被上訴人帝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瞭,仍須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