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林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智凱永成工程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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