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國沛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下同)八月一日、八月二十四日、
八月二十八日、九月七日、九月二十六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十四日向原告購
買熱熔膠,共計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被告未依約給付,
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發票、出貨單、支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