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再簡字第一號
  原   告 松林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清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楊惠雯 律師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