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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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再簡字第一號
原 告 松林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清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楊惠雯 律師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