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二八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嘉水警三
字第一一三二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七五之五三號二樓。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陳進發 於警訊時之證詞。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