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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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吉興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瑞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即唯農醫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
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玖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
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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