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淑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陸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