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2年度南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惠卿
         吳玠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零捌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五條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
                 法院書記官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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