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二四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己○○
        乙○○
        甲○○
        丙○○
        丁○○○女四十
證統一編號:M二二О七八五九八
        戊○○
右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年嘉市
警一刑秩字第○○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己○○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扣案之保險套壹個沒入。
乙○○、甲○○、丙○○、丁○○○及戊○○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己○○部分:
一、被移送人己○○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
㈡地點:在嘉義市○○路○○○號「桃麗斯理容院」、興達路四二六號「晶華汽
車旅館」及聖荷西旅館內等處。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八次,代價每次新台幣參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己○○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有嘉義市警察局之臨檢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㈢扣案之保險套一個。
三、主文第二項所示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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