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浩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經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4號)未能成立,經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最高學歷、工作經歷,並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時間起訖及各期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元。
五、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6年1月至110年9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三節及年終獎金等奬金金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父母、兄弟姊妹、子女、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說明是否曾與債權銀行協商?毀諾原因及履行有困難事由?並陳報前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並提出協商文件。
九、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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