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35號、第2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清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民國110年1月3日晚上7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朋友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内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5日晚上8時35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同市中華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為警盤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毛重為3.46公克,其中1包為被告所持有,其餘3包為被告與另案被告 陳聖傑 共同持有),並經其同意接受採尿送驗後查獲。㈡於110年2月2日凌晨0時30分許,在同市○○路00○0號501室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内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上址租屋處為警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為1.02公克)、玻璃頭含吸管1支及吸食器1組,並經其同意接受採尿送驗後查獲。因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5號、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另案被告陳聖傑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揭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毛重為3.46公克)及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為1.02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71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5號、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含包裝袋4個,毛重分
別為1.07公克、1.02公克、1.02公克、0.35公克,合計毛重為3.46公克),經鑑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張清岳、陳聖傑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毒偵135卷第36頁、第39頁、第6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毛重分別為0.74公克、0.28公克,合計毛重為1.02公克),經鑑驗後均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張清岳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毒偵262卷第24頁、第32頁、第5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4個(含袋重分別為1.07公克、1.02公克、1.02公克、0.35公克,合計含袋重為3.46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張清岳、陳聖傑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135卷第39頁)1包為被告所持有,其餘3包為被告與另案被告陳聖傑共同持有。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2個(毛重分別為0.74公克、0.28公克,合計毛重為1.02公克)。(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張清岳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262卷第32頁)均為被告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