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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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99號
原   告 熱帶魚風味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餐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之法定代理權或補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
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
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而清算
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
事同,為同法322條第1項、第324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見本院
卷第2頁收文印戳),固列張嘉慧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
原告公司之股東會於起訴前即105年12月26日已決議解散,
並選任訴外人 陳鈞祿 為其清算人,業據本院調取原告公司登
記卷宗核閱明確。是本件原告公司於清算程序中提起本件訴
訟,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清算人 張鈞祿 代表公司為訴訟。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張嘉慧,並非張鈞祿,而原
告復未提張嘉慧於清算程序中依法得自行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等相關資料。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陸艷娣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 雄小 字第 199 號裁定(106.03.20)[和解]
  •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 雄小 字第 199 號判決(106.06.0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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