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謝茗澤謝明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
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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