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崑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
國106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