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10號再審原告 陳禧宏 即陳錯綜再審被告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本院74年度訴字第12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4,5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3,469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