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景泰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67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泰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景泰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