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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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37號上訴人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輝 被上訴人 趙玉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37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