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四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