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2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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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4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訴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啓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74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雅文書記官蔡妮君通譯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啓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含包裝袋壹只),及如附表編號3至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啓文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7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5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5年11月22日3時、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再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因偵辦其販毒案件,於105年11月22日14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一)現行刑法沒收之規定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將沒收
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粉末共2包,及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4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2包,送請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各該鑑定書、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詳附表各編號所示),且分屬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據被告陳述明確(審訴卷第5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4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18頁,審訴卷第5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直接關連性,又非違禁物,且為被告另案販賣毒品犯行之重要證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蔡妮君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項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本案施用剩餘之第一│││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50公克,法│級毒品││││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2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審訴卷第18頁)││├──┼───────┼───────────┼─────────┤│2│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同上│││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2.4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2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審訴卷第18頁)││├──┼───────┼───────────┼─────────┤│3│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本案施用剩餘之第二│││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3.122│級毒品││││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審訴卷第19頁)││├──┼───────┼───────────┼─────────┤│4│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4.868│││││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0頁)││├──┼───────┼───────────┼─────────┤│5│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3.512│││││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1頁)││├──┼───────┼───────────┼─────────┤│6│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919│││││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2頁)││├──┼───────┼───────────┼─────────┤│7│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719│││││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3頁)││├──┼───────┼───────────┼─────────┤│8│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84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4頁)││├──┼───────┼───────────┼─────────┤│9│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25│││││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5頁)││├──┼───────┼───────────┼─────────┤│10│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11│││││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6頁)││├──┼───────┼───────────┼─────────┤│11│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08│││││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7頁)││├──┼───────┼───────────┼─────────┤│12│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53│││││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8頁)││├──┼───────┼───────────┼─────────┤│13│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55│││││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29頁)││├──┼───────┼───────────┼─────────┤│14│白色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同上│││含包裝袋1只)│命成分(驗後淨重0.329│││││公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審訴卷第30頁)││├──┼───────┼───────────┼─────────┤│15│殘渣袋4只│無│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16│注射針筒6支│無│同上││││││├──┼───────┼───────────┼─────────┤│17│吸食器2組│無│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起訴書漏載,││所用│││應予補充)│││├──┼───────┼───────────┼─────────┤│18│塑膠尖型杓子1│無│本案施用第一級、第│││支││二級毒品所用│├──┼───────┼───────────┼─────────┤│19│電子磅秤1台│無│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直接關連性,且為│││││另案涉犯販賣毒品案│││││件之證物,不於本案│││││宣告沒收。│├──┼───────┼───────────┼─────────┤│20│夾鏈袋2包│無│同上│├──┼───────┼───────────┼─────────┤│21│手機1支(IMEI│無│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22│普通重型機車1│無│同上│││台(車牌號碼│││││812-PK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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