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二、㈠末行,應補充「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分別係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此據本院於判決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認定明確,惟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貳、二、㈠末行,漏載「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顯係類同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