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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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78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皇家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江添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同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代理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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