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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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金忠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一)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四)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五)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七)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金忠孝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6、7、8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6月2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880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