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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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4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莉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05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瑋莉所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附表乙編號一、二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其餘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就證據部分,應加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100年
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張瑋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其施用各該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行為,為各該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上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施用毒品之性質,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詳參附表甲所示)。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10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日查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犯後坦承不諱,顯有悔意,足認其經此教訓自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受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另斟酌被告雖得暫免徒刑執行,然應命其於公益團體提供必要之勞務服務,俾使其得於此過程中習得人生旅程應有之正確心性態度,用為惕勵,爰命被告應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查為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項,而受緩刑之宣告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被告既受上述之應為義務勞務提供之宣告,應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另附表乙所示之物,分別依法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詳附表乙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陳建良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致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附表甲:
┌──┬────────┬────────────────┬─────────────┐│編號│行為態樣│所犯法條│宣告刑暨沒收│├──┼────────┼────────────────┼─────────────┤│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乙編號一│││罪。││之物,沒收銷燬之。│├──┼────────┼────────────────┼─────────────┤│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乙編號二│││罪。││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三之│││││物,沒收之。│├──┴────────┴────────────────┴─────────────┤│主文:││張瑋莉所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附表乙編號一、二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其餘之物,沒收之。│└──────────────────────────────────────────┘附表乙:
一、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490公克);
二、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48公克);
三、吸食器1組。附錄: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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