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傳真機壹台、傳真機變壓器壹台、電話機壹台、計算機壹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壹捲、倍數表拾貳張、簽單拾貳張,賭資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起,將其高雄縣○○鄉○○村○○街○○巷○號住處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示俗稱「特三尾」、「台號」、「港碰二星」、「港碰三星」、「港碰四星」等方式,供參賭者每簽選一支號碼分別繳賭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猜號核對依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如簽中者,可得如附表所示簽賭種類贏得倍數不等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甲○○所有,以此方式圖利。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犯罪用之傳真機一台、傳真機變壓器一台、電話機一台、計算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倍數表十二張、簽單十二張,賭資五萬七千五百元。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認有於右揭時地自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之事實不諱,核與其在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傳真機一台、傳真機變壓器一台、電話機一台、計算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倍數表十二張、簽單十二張,賭資五萬七千五百元扣案可資佐證,被告雖辯稱該扣案之賭資五萬七千五百元中部分係生活費用云云,然查被告不僅於警訊及偵查中未提及該等金錢係包括生活費用,且於警訊時供承:「因失業所以才經營六合彩供人簽賭」等語在卷(見警訊筆錄),又其雖於偵審中改稱其係從事零工、臨時工(見偵查卷第七頁反面、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審判筆錄),惟上開扣案之金額高達五萬七千五百元,顯非失業或工資所得,況其本即有可能取得賭資後,即撥為生活費用,是被告既對該等扣案金錢之用途前後所述不一,所辯顯係事後卸飾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右揭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高雄縣○○鄉○○村○○街○○巷○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就附表所列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前後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各基於一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審酌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經營期間非短,所獲利益匪少,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傳真機一台、傳真機變壓器一台、電話機一台、計算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倍數表十二張、簽單十二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而賭資五萬七千五百元,亦係被告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已如前述,自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由賭客自○○○至九九九共一千個號│││││特│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新台幣│刑法第二百六十│││一││(下同)四十元或八十元,猜六合彩│六條第一項前段││││三│三、四、五、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三│、第二百六十八│││││位數字,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二萬元到│條││││尾│十萬元不等之賭金,如不中,賭注歸││││││組頭所有。│││├──┼──┼────────────────┼───────┼────┤││台│由賭客自○○至九九一百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每簽押一個號,賭注八十元,猜押六│六條第一項前段│││二││合彩各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五│刑法第二百六十│││││組二位數,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九百│八條││││號│元至二千元不等之賭金,如不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二│(○一號至四十七號),每二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五千三│、第二百六十八│││││百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條│││││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三│(○一號至四十七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五萬三│、第二百六十八│││││千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條│││││有。│││├──┼──┼────────────────┼───────┼────┤││港│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碰│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四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五│四│(○一號至四十七號),每四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星│八十元,如四組均押中,可得六十萬│、第二百六十八│││││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