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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