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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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事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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