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令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令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拾得遺失物之規定,未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行使之旨趣,與憲法比例原則相悖,應宣告無效等語。經查,民事訴訟係為確定人民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所設,原告上開主張,係以法規範之效力為其訴求裁判之對象,自應另循其他程序為之,與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無涉,無保護之必要,其請求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裕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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