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甫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878、9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穎甫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穎甫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2年4月13日第1次羈押期間屆滿,經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102年6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陳穎甫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等罪罪嫌重大,及殺人部分是否有共犯仍有可疑,且所犯殺人未遂罪,係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極大,羈押原因繼續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02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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