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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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九百零七元。本件聲請郵資應由本院負擔,聲請人所預納郵資一百三十六元,應由本院另行退還,爰不列入本件程序費用,併此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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