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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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洗錢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罪,經本院斗六簡易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沒收部分,不必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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