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被 告 田卉 粢即 田珮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小字第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中
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姓名「田卉粢即田佩
鳳」之記載,應更正為「田卉粢即田珮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將被告之姓名「田
卉粢即田珮鳳」誤載為「田卉粢即 田佩鳳 」之情形,揆諸首
揭法條,此種顯然錯誤自得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之,爰更
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