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訴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訴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17號原告 曾郁涵 被告 郭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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