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兵溱河男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王俊強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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